(2015)红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内。本案在执行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执行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向第三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08078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审判员 陈学亭审判员 曹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