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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吴祖方与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方,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吴祖方,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毅恒,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调字(2014)第2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祖方支付各项补偿共计4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