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09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公司法务。被告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田 云人民陪审员 轩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