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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09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公司法务。被告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田 云人民陪审员  轩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