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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中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赵德坤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刑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坤,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住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村*号。原任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社区党委书记。2014年10月6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富泉,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德坤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祥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德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赵德坤系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社区党委书记。2013年,刘厂镇大波那社区村委会申报后经过刘厂镇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批准,获得了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的示范村建设项目。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省、州、县的相关政府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分配、检查验收。被告人赵德坤在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管理大波那社区村委会获得的示范村建设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示范村建设项目(安装节能灯)的徐××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为徐××提供帮?助。二、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德坤在担任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社区党支部书记、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段××等11人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9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赵德坤分三次收受了段××的现金人民币25000元,为段××购买土地一事提供便利。2、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德坤分四次收受了杨××的现金人民币26000元,帮助杨××处理石场加工厂的相关问题。3、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德坤分二次收受了曹××的现金人民币55000元,为曹××的玉米种子生产提供帮助。4、2011年间,被告人赵德坤收受了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大林石场扩大矿界提供帮助。5、2014年间,被告人赵德坤收受余××为向社区争取小学资金而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6、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赵德坤分三次收受了李××的现金人民币60000元,为李××、王××承包工程及建设冷库提供帮助。7、2014年间,被告人赵德坤收受了张××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为张××承包鱼塘养鱼提供帮助。8、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赵德坤分三次收受了赵××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赵××承包社区工程提供帮助。9、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德坤分四次收受了彭××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太鼎水泥厂的生产提供帮助。10、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德坤分七次收受了李××的现金人民币16000元,为李××负责的小学改扩建工程提供帮助。1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赵德坤收受了任××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为任××开办石场提供帮助。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6日祥云县纪委对被告人赵德坤采取了两规措施。在两规期间,被告人赵德坤交待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向祥云县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16万元。2014年10月6日祥云县纪委将被告人赵德坤的案件移送祥云县公安局。祥云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德坤的受贿线索又将案件移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德坤的家属替其向祥云县人民法院退缴了赃款人民币19.6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德坤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德坤的归案经过情况。3、任职情况说明、中共祥云县刘厂镇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赵德坤任刘厂镇大波那社区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及主任的时间。4、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祥云县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证实文件的转发情况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分配、检查验收。5、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祥云县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实文件的转发情况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6、刘厂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大波那社区省级示范村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请示、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祥云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示范村项目的通知,证实一事一议项目的申报、审批情况及项目的下达情况。7、太阳能路灯施工合同及会议记录,证实大波那村委会与云南喜辉利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招标方式采用议标的情况。9、被告人赵德坤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在刘厂镇大波那社区任党委书记期间,在协助刘厂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管理示范村建设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徐××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在担任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社区党支部书记、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段××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杨××的现金人民币2.6万元,曹××的现金人民币5.5万元,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余××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李××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张××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赵××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彭××的现金人民币0.8万元,李××的现金人民币1.6万元,任××的现金人民币0.6万元的经过情况。8、证人徐××、段××、杨××、曹××、陈××、余××、李××、张××、赵××、彭××、李××、任××的证言,证实各自向被告人赵德坤行贿的数额及经过情况。10、工程结算书,证实大波那社区示范村建设项目的结算情况。11、关于刘厂镇大波那村建设项目工程的审计报告,证实项目工程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12、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示范村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报告、完工情况表、工程竣工验收卡、验收清算报告表,证实工程的完成情况、投资情况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该工程的验收情况。1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产移交表,证实在示范村项目完工后,刘厂镇人民政府将示范村项目移交大波那社区村委会管理的情况。14、刘厂镇人民政府关于大波那村委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情况说明,证实示范村建设项目由大波那社区负责实施,但报账、工程审计、验收等工作都由县镇两级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15、收据、电汇凭证,证实示范村建设项目中的资金往来情况。16、祥云县纪委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赵德坤向纪委退缴赃款人民币16万元。17、办案情况说明,证实办案部门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18、移送函、中共祥云县纪委、祥云县监察局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证实案件的移送情况。19、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赵德坤的家属替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9.6万元。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德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二、赃款人民币35.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赵德坤及其辩护人以“根据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定,刘厂镇大波那村委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系村民内部的自办项目,是村上自主实施的项目工程,不能以国家补助或监控来论其工程性质。被告人赵德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情形,不构成受贿罪,不能适用数罪并罚。认定收受陈有昌人民币1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赵德坤在纪委调查期间,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赵德坤受贿的时间为传统节日期间,具有人情往来的性质,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请求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等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坤系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社区党委书记。在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管理大波那社区村委会获得的示范村建设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示范村安装节能灯建设项目的徐××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为徐××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4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坤在担任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社区党支部书记、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段××等11人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9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及赵德坤的归案情况,退清全部赃款的事实清楚。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德坤及其辩护人虽提出“认定收受陈××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省、州、县的相关政府部门分级管理。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社区村委会的示范村项目属一事一议奖补项目,系省、州、县的相关政府部门分级管理的项目,故该项目的实施系政府管理行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坤身为刘厂镇大波那社区村委会组成人员,其在协助政府部门从事管理刘厂镇大波那社区村委会示范村的建设项目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诉人赵德坤在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刘厂镇大波那社区村委会的示范村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该项主要工程的徐××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赵德坤在担任刘厂镇大波那社区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亦应依法处罚。上诉人赵德坤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赵德坤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退清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赃款人民币35.6万元,应予以没收。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德坤及其辩护人“根据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定,刘厂镇大波那村委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系村民内部的自办项目,是村上自主实施的项目工程,不能以国家补助或监控来论其工程性质。被告人赵德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情形,不构成受贿罪,不能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德坤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判已作充分考虑,故不再支持。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锐德审 判 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彭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普红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