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永正与周洪文、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68-1号原告赵永正(曾用名赵永政),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洪文,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沈方,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系周洪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正与被告周洪文、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正于2015年4月2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正撤回对被告沈方的起诉。审判长杜丹丹审判员李明贤审判员张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