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建昌营镇大嫂石锅鱼小吃部与高少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建昌营镇大嫂石锅鱼小吃部,高少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04号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大嫂石锅鱼小吃部,住所地迁安市。经营者:黄立峰。被告:高少民,。本院在审理迁安市建昌营镇大嫂石锅鱼小吃部诉高少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建昌营镇大嫂石锅鱼小吃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迁安市建昌营镇大嫂石锅鱼小吃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迁安市建昌营镇大嫂石锅鱼小吃部负担。审判员  徐俊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左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