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法执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保灿与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灿,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法执字第372-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灿,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荣,该公司董事长。王保灿申请执行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保灿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营业部存款7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安峰执行员 程敬梅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清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