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燕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吴燕。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黄宝鹤、张冠旭,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与被告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燕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华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