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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丽华诉刘洪岐、杨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刘洪岐,杨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洪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化英,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刘洪岐、杨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洪岐、杨化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丽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