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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亚文与翁培林、吴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文,翁培林,吴秀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黄亚文。委托代理人袁响兵、于旭东,江苏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培林。被告吴秀萍。原告黄亚文与被告翁培林、吴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亚文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依法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黄亚文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郝 燕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