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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杭州新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433号原告: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林。被告:杭州新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滔。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与被告杭州新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新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新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5元,由原告杭州海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