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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冯×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刑初字第277号自诉人刘×,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被告人冯×,男,1982年7月1日出生。自诉人刘×以被告人冯×犯侵占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刘×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丽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江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