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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根勇与林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勇,林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黄根勇。被执行人:林永建。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黄根勇与被执行人林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永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0115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黄根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永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79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根勇发现被执行人林永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