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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陈海峰、陈添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陈海峰,陈添才,陈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谭远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海峰。被执行人陈添才。被执行人陈金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添才、陈金荣、陈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负担受理费27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