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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路飞与陶方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路飞,陶方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461号原告黄路飞。被告陶方程。委托代理人胡国炎,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路飞与被告陶方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路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路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路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路飞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