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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俊美与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吴俊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石马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孙佃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俊美。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俊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