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伍与徐国林、林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林,王伍,林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林。委托代理人:邵和畴、郑忠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伍。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夏晓智。原审被告:林才华。上诉人徐国林因与被上诉人王伍及原审被告林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学箭及代理审判员何星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徐国林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国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国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2015)温乐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受理费19200元(已预交364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上诉人徐国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