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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姜丹丹与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中心广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丹丹,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中心广场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姜丹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中心广场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丹丹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中心广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丹丹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丹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丹丹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中心广场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丹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