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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桂福与于庆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福,于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福,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于庆玉,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于庆玉赔偿李桂福经济损失1477.63元及诉讼费77元。李桂福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54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