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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中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锋与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锋被执行人: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锋申请执行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我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李锋申请执行的克拉玛依仲裁委员(2014)克仲决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已被本院以(2015)克中立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并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完毕。申请人李锋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已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该执行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仲裁委员(2014)克仲决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尼亚孜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帅 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