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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福林因与阜蒙县伊吗图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7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福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蒙县伊吗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景学,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牛福林因与被申请人阜蒙县伊吗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伊吗图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福林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1979年至1998年在阜蒙县伊吗图镇人民政府工作年满19年。1998年,该镇政府规避法律与事实,隐瞒劳动事实真相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离岗协议,该协议书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且违反法律规定。2014年3月12日该镇政府给再审申请人一份《致牛福林同志的一封信》方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信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牛福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驳回牛福林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本案中,牛福林于1979年在伊吗图镇政府处工作,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998年6月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征求牛福林同志本人意见,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同意牛福林同志提前离岗。离岗后仍执行原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为本人60岁以前,以后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牛福林离岗,伊吗图镇政府按月向牛福林支付394元,后改为364元。2014年3月12日,伊吗图镇政府向牛福林送达《致牛福林同志的一封信》,主要内容:“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六条禁令》以及中央、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和杜绝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资金、实物等行为,自3月1日起,停止发放一切补助。”2014年4月30日,牛福林申请劳动仲裁院仲裁。因牛福林在1998年6月6日的《协议书》签字确认,且牛福林按协议内容履行多年均未提出异议,故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愿意。如牛福林对《协议书》存在异议,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而牛福林未能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原审法院认定牛福林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况且,牛福林2003年就已年满60周岁,《协议书》又约定60周岁以后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伊吗图镇政府于2014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发放牛福林的相关待遇,亦无不当之处。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牛福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牛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福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