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与林荣雄、泉州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林荣雄,泉州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董金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龙泉、黄腾杰,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雄,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泉州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戴定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志松、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与被告林荣雄、泉州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伍晓利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