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强与北川清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北川清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北川清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川清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划拨、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