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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邓纳、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邓纳,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邓纳。被执行人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邓纳、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90791.8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