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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俊生与李恒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王俊生。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恒达。原告王俊生诉被告李恒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俊生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俊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王俊生承担。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葛 丽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