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俊生与李恒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王俊生。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恒达。原告王俊生诉被告李恒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俊生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俊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王俊生承担。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葛 丽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