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先风与王天平、陵川县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风,王天平,陵川县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部,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张先风,又名张麻花,女,陵川县崇文镇人,现住长治市长子县大堡头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存堆,男,陵川县崇文镇人,农民。系原告的侄儿。委托代理人李红,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平,男,陵川县崇文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中富,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陵川县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居委会院内。负责人:王水龙,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洋,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陵川县梅园西街240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广庆,陵川县崇文镇人,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风与被告王天平、陵川县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部、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交纳6300元,由原告张先风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中红人民陪审员 赵书胜人民陪审员 王喜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