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程苗苗与傅睿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苗苗,傅睿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程苗苗,女,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傅睿君,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程苗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傅睿君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程苗苗的担保人徐太钢以其房产一套为程苗苗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苗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傅睿君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程苗苗担保人徐太钢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