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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施修兵诉被告吴运华、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施修兵,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运华,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东,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修兵诉被告吴运华、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在庭外已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修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计收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施修兵负担。审判员吴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梁双杨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