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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宏鹏与应苗苗、吴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鹏,应苗苗,吴广,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045号原告黄宏鹏。委托代理人杨卫明,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苗苗。被告吴广。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解放路89号星河商务大厦10楼。负责人裘华刚。委托代理人蔡利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宏鹏诉被告应苗苗、吴广、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明:本案事故车辆浙G×××××投保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原告直接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