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兴鸿与杨弟、杨桂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鸿,杨弟,杨桂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罗兴鸿。被执行人杨弟。被执行人杨桂雄。申请执行人罗兴鸿与被执行人杨弟、杨桂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5日经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4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扣划26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4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