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邱初顺与包从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初顺,包从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邱初顺。委托代理人许国平(受邱初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曦(受邱初顺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初顺诉被告包从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初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邱初顺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邱初顺负担。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