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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涛与周永亮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周永亮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朱涛,男,生于1985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威、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亮,男,约37岁,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朱涛诉被告周永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朱涛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亮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他人利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朱涛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