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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春然与张玉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然,农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法,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玉书,农民。原告张春然诉被告张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玉书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4元。逾期后,张玉书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春然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书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张玉书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张春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玉书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张玉书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张春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然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