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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大兴申请执行李长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兴,李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81-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兴。被执行人李长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大兴申请执行李长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发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