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伟与韩永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96-2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山东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韩永生,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田克霞,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韩永生、田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韩永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韩永生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田克霞目前在十六里河东河小学任教师,因现处于学校放假阶段,无法到学校冻结田克霞工资,需待学校开学后到学校财务处冻结其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市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