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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雅佳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金成制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书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雅佳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金成制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书芳,安徽天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雅佳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法定代表人:丁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金成制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时书芳,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安徽天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蚌埠市雅佳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金成制粉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书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蚌民一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天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时书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郑州金成制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辖区内,本院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委托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1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