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朝诉任某臣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朝,任波臣、穆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4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朝被执行人任波臣、穆秋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刑初字第29号,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对任波臣、穆秋花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铁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