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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朝诉任某臣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朝,任波臣、穆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4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朝被执行人任波臣、穆秋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刑初字第29号,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对任波臣、穆秋花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铁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