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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辉与沈小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沈小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646号申请执行人:周辉,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沈小陈,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民一终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载明,位于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玉兰花城金桂园小区××栋一单元×××号房屋归周辉所有,购房贷款及利息均由周辉偿还。因上述购房贷款还款账户在沈小陈名下,需变更至周辉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花城金桂园小区××栋一单元×××号房屋的房屋贷款还款账户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周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