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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常庆国、王立朝、王秋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常庆国,王立朝,王秋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被告:常庆国,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封丘县留光乡留光村13组。被告:王立朝,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封丘县留光乡青堆村三组。被告:王秋季,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封丘县留光乡后占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常庆国、王立朝、王秋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玉敏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     玉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