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帅与王静、薛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刘帅,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张文东,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薛家平,男,住辽宁省庄河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伟,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与被告王静、薛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05元,退回原告5805元。审 判 长 南庆鑫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