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勇与XX升、邵会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XX升,邵会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36-1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李储刚。被告XX升。被告邵会玲。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本院在原告刘勇与被告XX升、邵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西郊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万元;冻结被告XX升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外支行的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宝启审判员 董培旭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