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勇与XX升、邵会玲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XX升,邵会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36-1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李储刚。被告XX升。被告邵会玲。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本院在原告刘勇与被告XX升、邵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西郊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万元;冻结被告XX升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门外支行的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宝启审判员  董培旭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