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诉吴清秀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吴清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朝阳下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吴清秀。委托代理人余贤进(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清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为335元,由原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庞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