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彭洪伟与石运昌、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伟,石运昌,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彭洪伟,居民。委托代理人鲁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运昌,居民。被告孟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洪伟诉被告石运昌、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洪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