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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康连进与程志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连进,程志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936号申请执行人康连进。被执行人程志宽。关于申请执行人康连进与被执行人程志宽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9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