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虞元明、虞正祥等申请债权登记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65号申请人:虞元明。申请人:虞正祥。申请人:虞国祥。申请人:唐铭佑。申请人:虞璐,1983年3月18日。申请人:蒋金华。申请人:夏琴,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267号9幢501。申请人:胡霞。申请人:华明。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仁海、陈士林,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郭猛镇护陇居委会1幢。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被申请人: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158号。申请人虞元明、虞正祥、虞国祥、唐铭佑、虞璐、蒋金华、夏琴、胡霞、华明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所属“镇航工818”轮的公告期间,以其对被申请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合计38659914.8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交了经营与收益权协议、借款协议、收据等证据。2015年7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了登记申请费1000元。经审查,2015年1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所属“镇航工818”轮进行扣押和拍卖。本院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3月20日对“镇航工818”轮实施扣押。2015年4月9日,本院裁定拍卖“镇航工818”轮。经两轮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买受该轮。2015年8月10日,本院裁定终止拍卖“镇航工818”轮,并解除对该轮的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依照该规定,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应当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申请登记费10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