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我帮您商标代理事务所与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我帮您商标代理事务所,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我帮您商标代理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20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习永芬,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滨江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董咏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龙威粮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