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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苏州二龙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捷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二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捷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64号原告:苏州二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炳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昊旻,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捷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耿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连兵,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二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捷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二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苏州二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赵心晶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小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