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学与孙天纬、臧阿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孙天纬,臧阿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刘学,女,1995年3月11日,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孙天纬,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臧阿影,女,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诉被告孙天纬、臧阿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撤回对被告孙天纬、臧阿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刘学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