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龚某某,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杨某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毛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