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奋与刘必成、李龙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奋,刘必成,李龙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徐奋,女,195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刘必成,男,195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李龙娣,女,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徐奋与被告刘必成、李龙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必成、李龙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奋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在公共过道安装铁门,并在过道里放置了铁皮大橱,因过道里有住户的火表,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影响处置,经物业、居委会多次劝说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安装在宝山区泗塘七村XXX号XXX楼公共走道上的铁门以及迁走放置在公共走道上的铁皮大橱。被告刘必成、李龙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七村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七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泗塘七村102室房屋及103室房屋公共走道之间安装有铁门,火表箱被铁门围合,靠近火表箱处放置铁皮大橱。审理中,原告提出铁门是被告在买下102室房屋装修时安装的。火表箱也因铁门的安装被包围在里面,导致其不能使用火表。被告将铁皮大橱放置在火表旁,万一有火灾影响处置。以上事实,有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原、被告系左右邻居,被告将铁门安装在公共部位,并在公共部位放置铁皮大橱,因火表被围合在铁门内部且被告将铁皮大橱放置靠近火表箱位置,影响原告对火表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并造成安全隐患,故其行为对原告构成相邻妨碍,该铁门应予拆除,铁皮大橱应予迁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必成、李龙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宝山区泗塘七村XXX号XXX室及103室公共走道上的铁门及迁走放置在公共走道上的铁皮大橱。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刘必成、李龙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婷婷审 判 员  武恩强人民陪审员  王柏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雯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